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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通常需要按照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以下是一般情况下需要准备的材料详析:
###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别是首页、户主页和申请人页。
### 2. 户籍迁移原因证明 - "工作证明":如果是因为工作调动或就业,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 - "购房证明":如果是因为购房,需要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等。 - "子女教育证明":如果是为了子女教育,需要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 "其他证明":如政策性迁移等,需要提供相应的政策文件或证明。
### 3. 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 "户口迁移证":由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注明原籍地信息、迁移原因等。 - "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注明申请人原籍地的户籍信息。
### 4. 目的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 "接收证明":由目的地派出所出具的接收证明,注明接收原因、申请人信息等。
### 5. 近期免冠照片 - "一寸彩色照片":近期免冠彩色照片若干张,具体数量根据当地公安部门要求而定。
### 6. 其他材料 - "婚姻状况证明举报 -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转非需要的证明材料:
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高、中级职称证书。
2、岗位受聘的证明材料。
3、学历证书。
4、任职证明(任命书或任职材料)。
5、获得奖励或荣誉证书的材料。
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证明材料需要上述证明本人身份的材料以外,还应补充下述材料:
1、结婚证书及随转人员的农业户口卡。
2、随转在校子女的学校证明。
3、随转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有病子女需有县、市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4、1975年1月1日出生后的第三胎、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第二胎子女需要有准生证或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5、本人是独生子女,需有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6、办理第二次婚姻的配偶及随转子女,需有前妻(夫)离婚判决书或死亡证明材料。
注:以上证明材料,应报原件,同时报送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楚整洁,规格整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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